原蘭州機場會計私領公積金炒股 被判刑15年
原蘭州中川機場管理有限公司財務部會計孫俊香,私自提取住房公積金炒股,虧損后她擔心事發(fā)攜款潛逃。自此,公司朱某等12名職工名下70余萬元被孫俊香冒領一事浮出水面。朱某等12名職工認為,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蘭州機場等單位因審查不嚴導致他們的公積金被冒領,故將其告上法庭。
經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一審判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蘭州機場公司負責將朱某等12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70余萬元,繳存至朱某等12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一審宣判后,兩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日前,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最終支持了朱某等人的訴求。
孫俊香在2007年至2009年工作期間,利用經辦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審核、繳費、代辦申請支取等工作的職務便利,違規(guī)通過管理中心審批,騙取朱某等21名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共計141萬余元,全部用于炒股虧損。2009年9月,孫俊香攜帶剩余的15萬元潛逃至天水被抓獲。2010年12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孫俊香有期徒刑15年。
在辦理孫俊香一案時,辦案人員發(fā)現,在2008年1月至2009年8月期間,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審批的工作人員寇某和孫某,在履行審批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務過程中,明知蘭州機場公司計劃財務部會計孫俊香提交的該公司職工朱某等人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材料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仍違規(guī)予以審批??傤~達52萬元的住房公積金,被孫俊香用于個人炒股虧損。隨后,寇某和孫某被提起公訴。永登縣法院對該案審理后判決,被告人寇某、孫某均構成濫用職權罪,但免予刑事處罰。
事后,朱某等12名蘭州機場職工認為,如果管理中心、蘭州機場任何一方盡到應盡的義務,他們12人共計約70萬元的住房公積金就不會被孫俊香冒領。于是,朱某等人將管理中心、蘭州機場起訴至法院。
該案經過城關法院一審后,法院判令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蘭州機場公司負責將朱某等12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70余萬元,繳存至朱某等12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一審宣判后,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蘭州機場公司表示不服,以一審法院程序違法、事實認定錯誤等為由,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財產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工作人員的職責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除對利息部分變更外,其余部分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