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萬元變800 21名空姐集體起訴獲賠百萬
新華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簡稱“新華航空公司”)調整飛行計劃,安排21名空姐脫產培訓,由此導致這些空姐收入由原來每月萬元驟降至800元。21人集體將公司起訴至順義法院,要求航空公司支付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記者昨天(9日)獲悉,順義法院判決新華航空公司支付21名空姐總計100萬元工資。
空姐起訴稱被減薪待崗
21名空姐起訴稱,她們歷來工作成績優(yōu)秀。2008年9月,公司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的情況下,以“調整不勝任職位要求及富余人員”為名,強行單方提高考核標準。“公司沒有合法考核依據,又不公布評分標準及考核結果,就無故認定21名空姐為乘務技能不合格人員,以不能勝任工作為名對她們進行停飛脫產培訓、減薪待崗。”空姐們表示,她們過去執(zhí)行飛行任務時月收入上萬元,現在每周去公司簽到兩次,領取最低保障金800元。
21名空姐起訴要求恢復工資待遇,并給付自培訓減薪之日起至實際恢復工資待遇之日止的工資差額及25%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稱未采取降薪措施
庭審過程中,新華航空公司辯稱,用人單位享有安排工作的自主權,有飛行資格的乘務員是否執(zhí)行飛行任務、怎么執(zhí)行飛行任務,是由航空公司根據經營情況及航班計劃安排的。由于受全球金融風暴及航油高漲等因素的影響,航空業(yè)受到巨大沖擊,新華航空公司航班計劃調整幅度較大。加之自2008年9月以來,這21名空姐參加提升乘務員綜合素質和技能的脫產培訓,因此未安排飛行任務。乘務員薪酬體系實行的是結構性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績效、小時費、住房補貼等,其中小時費是實際執(zhí)行飛行任務的勞動報酬。
新華航空公司認為,21名空姐因合理原因未能執(zhí)行飛行任務,其小時費當然不應發(fā)放,但其工資體系中的其他結構性工資,公司已按規(guī)章制度足額發(fā)放。因此,新華航空公司并沒有采取任何降薪措施。
法院判補償空姐工資
順義法院經審理認為,航空公司提交了眾原告考核不合格的證據,但又稱由于航空企業(yè)面臨困難,對部分乘務員進行脫產培訓,上述陳述前后矛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因此對航空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航空公司支付原告21名乘務員工資總計100萬元。
宣判后,21名空姐則將寫有“公正執(zhí)法、清正廉潔”的錦旗送至順義法院,感謝法官維護了她們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判決后,航空公司提起上訴。